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024〕44号)等文件精神,解决我市工薪收入群体和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问题,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024〕4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八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定义界定、管理体制,明确“封闭管理”模式,严禁商品化流通。
第二章政策支持。包括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策,土地划拨不补缴价款,公积金贷款支持。
第三章房源筹集。“以需定购”原则、户型标准、价格机制,70-120㎡户型限制,5%利润上限。
第四章保障对象和条件。准入标准、审核机制、禁止情形,建立养老保险、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的申请条件。
第五章配售管理。“九步”配售流程、线上办理机制,建立轮候库制度,摇号选房规则。
第六章后期管理。回购机制(5年限售)、继承规则、违规处罚,“存款利率+折旧”回购定价公式。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政策执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