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绥化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绥化市中心城区(北林区、绥化经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配售、回购、售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依法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通过新建或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工薪收入以及城市引进人才等群体,对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管理的保障性住房,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四条 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统筹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建设筹集计划,统筹指导监督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回购等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由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税务、人社、卫健、金融监管、北林区等部门组成,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五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沙浞掷靡婪ㄊ栈氐囊雅唇ㄍ恋?、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收购已建成未售的商品房等建设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严禁建设单位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列入本市市区建设计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0号)执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执行。
第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报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税费、开发贷款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普通商品房规定执行。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以需定购”“以需定建”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地区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做到稳慎有序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市民生活。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选定国有企业(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能为融资平台)作为开发建设或收购主体,自主决策采取新建方式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尽痹?,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收购存量商品房原则上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新建配售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配售价格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住建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项目中经营性配套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的,应按程序提交调价申请,报市政府同意。
收购存量未售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由收购主体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上限参考,即土地划拨成本和建安成本以及不超过5%利润,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收购上限价格。
第十二条 坚持“以需定购”“以需定建”原则,采取收购和新建等方式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储备库,科学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房源。收购方式由收购主体和房地产企业协商自愿参与,收购商品房入库标准应符合“一现、两防、三合适”原则,依据建?!?024〕4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高品质、高质量标准,努力建设“好房子”,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城区范围内工薪收入、城市引进人才住房困难等群体。需在本市城区缴纳养老保险或已签订在本市城区工作劳动(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或已签订在本市城区工作服务协议6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第十六条 满足保障对象条件的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购(以下统称“申购家庭”),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应未享受过已购买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经审核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后,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退出保障。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如下工作程序进行配售:
(一)申购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北林区建设局;
(三)北林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审工作;
(四)联审完成后由北林区建设局开展审核结果公示,通过媒体、政府官网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审核未通过有异议的,申购家庭可申请复核。
(五)通过审核的申购家庭,按公开摇号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六)依据轮候库顺序,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房源数量,依次选购。申请家庭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未能实现选购房屋的,继续保持在轮候库内,下轮新增房源后,开始优先依上轮顺序进行选房。
(七)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组织认购成功的家庭办理签约手续,签订《绥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八)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办理房屋进户入住相关手续。
(九)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中标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线上平台建立,逐步实现申请、受理、审核等线上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6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五)申请人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细6个月以上;
(六)非本市城区户口申请人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城市引进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非本市城区户口申请人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未享受过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证明。
(五)提交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中心提供的人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公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户型、面积以及配售价格。
第二十三条 北林区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人社、民政等部门对申购家庭开展联合资格审查。住建部门负责审查申购家庭是否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申购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情况;人社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购家庭成员婚姻登记情况。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不得申请回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辞职调转离开本市或重大疾病申请回购的,依规定予以回购。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相关规定执行。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离婚析产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可另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取暖、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原购房人退出已享受的落户等权益。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北林区建设局负责审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负责回购工作。购房家庭申请回购时,向北林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实施回购。
第二十八条 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3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持有年限×2%)]。
第二十九条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
第三十条 申购家庭在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因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并将申请家庭列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购家庭应当腾退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由指定机构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原购买价格减去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按照第二十八条计算,但不予利息补偿,退款须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逾期未处理的,回购主体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 长期未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情况下可优先购买。
第三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担保及个人或家庭偿债。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及水、电、燃气、供热等公共事业费用。
第三十五条 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及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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