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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8741506/2025-076529
  • 绥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绥政规〔2025〕2号
  • 2025-04-11
  • 2025-04-17

绥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5-04-1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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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中央政治局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房地产重要工作部署,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工作原则,以“稳经济、抓金融、促发展、提信心”为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全面促进房地产“止跌回稳”,努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项目管理有关支持政策

(一)优化土地供应。综合考虑用地区位、土地供应等因素,对区域用地面积较大的居住用地,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分地块供应,每个地块分别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历史遗留项目允许合宗、统一核算。针对历史遗留项目中由于滞迁原因实行分期分批出让的地块,同一权利人,以同一项目开发建设的,允许地块合宗,合宗后按照原规划条件统一核算,统一验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三)D级危楼“一楼一策”放宽条件。针对鉴定为D级,应依法拆除重建的居住类危险房屋,凡需原址新建、改建的,在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前提下,结合“一楼一策”解危方案,可优化空间布局,适度放宽日照间距政策,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

对于拟出让的D级住宅危险房屋,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剩余出让价款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实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鼓励房地产企业推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开展“交房即交证”。购房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条款,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义务,不动产登记机构开辟绿色通道,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做到交房之日交证。让群众放心购房、办证,保障购房人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对新出让的土地项目,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核算,地下建筑为多层的,各层建筑面积单独核算。在核收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款时,地下第一层出让价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层出让价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层出让价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六)优化前期手续流程,助力项目尽快入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出让公告发布后,支持用地意向单位提前开展地块规划方案设计;允许用地意向单位在不损坏地块地貌前提下,经供地主体部门同意先行进场对宗地进行现场踏查和地质勘测;允许用地意向单位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对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取得《交地确认书》,即可申请施工图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审查,先行进场开展土地平整、搭建围挡和施工暂设等。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可为项目分阶段核发施工许可,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须提前介入监督指导,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和服务,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七)创新居住户型设计,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确定住宅开敞阳台及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对新建住宅项目,可配置更舒适的开敞阳台,合理设置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所有开敞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含开敞阳台建筑面积)20%的,按照水平投影50%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5平方米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八)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居住用地,对于超期一年以内未开发且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动工的,可经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根据项目合理开发周期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和违约金缴纳条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九)公积金放宽贷款合作项目签约准入条件。取消对签约项目楼盘安装门窗等限制性规定,手续齐全、主体封顶即可申请签约准入;取消对开发企业阶段性保证金监管,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不需存储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加大金融信贷政策支持

(十)落实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统一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15%。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至LPR—30BP;取消房贷利率定价周期最短一年限制,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

(十一)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最新调整发布利率标准执行,即下调个人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

(十二)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绥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指导银行机构,达到资金拨付节点符合拨付条件的,按照审批流程及时放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绥化金融监管分局)

(十三)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作用。积极引导全国性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用于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城投公司、市城发公司)

(十四)切实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落实“尽职免责”条款,按照“白名单”项目审核准入标准,推动合规项目“应进尽进”白名单,对于进入“白名单”项目要“应贷尽贷”,优化银行审批和放款审批程序,不应附加其他条件慎贷惜贷,确保项目顺利交付。建立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市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定期对“白名单”推送项目进行跟踪,及时剔除房企不积极修复或无法修复的项目,加大全市在建项目排查力度,动态开展“白名单”项目上报工作。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加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房企之间信息共享,修复项目问题,促进项目有效对接,提高融资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绥化金融监管分局)

(十五)推进“带押过户”广泛实施。引导银行机构做好再次抵押和发放贷款等工作,鼓励银行机构联动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相关业务,满足不同客户群体多样化需求,提高金融服务适应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绥化金融监管分局)

三、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十六)人才引进购房支持。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或海外留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以及“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正式入职后在绥自主购房的(不含居住性质公寓),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政策且共同购房的,每人再额外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正、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大师级、高级技能人才)分别享受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同等待遇。中小学校全职引进的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享受硕士研究生补贴政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享受博士研究生补贴政策。医院全职引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临床医师,全日制本科生享受硕士研究生补贴政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博士研究生补贴政策。具体参照《人才兴绥20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中心、市财政局)

(十七)现役军人、军队现任文职、在职军队职工及“三属”购房支持。绥化市现役军人、军队现任文职、在职军队职工及“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在绥化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居住性质公寓),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现役军人、军队现任文职、在职军队职工及“三属”可申请一次性1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绥化军分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八)农业转移人口购房支持。绥化市本级(含北林区)农村户籍人口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在绥化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居住性质公寓),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申请一次性5000元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九)二孩、三孩购房优惠政策。对符合生育政策的绥化市本级(含北林区)户籍人口,在本措施发布之日起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在绥化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居住性质公寓),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生育二孩家庭可申请一次性1.5万元、生育三孩家庭可申请一次性2万元购房补贴。统筹开发企业在销售环节中专项设置购房优惠政策。对符合生育政策绥化市户籍人口的二孩、三孩家庭,购房按团购政策确定成交价格。对二孩、三孩家庭购房人销售的房屋合同价格不设下限,优先满足二孩、三孩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十)补贴政策不叠加。对符合上述多项补贴政策的购房人,仅可享受一项补贴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四、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

(二十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9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支付比例。将符合二套房、二次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比例由最低50%降至2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和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实行“本地房、全国贷”,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结果为准,贷款次数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全国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查询为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四)优化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查询时间范围由原来的5年缩短为24个月,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逾期还款记录每次逾期金额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不视为信用不良,可以申请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五)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房龄限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所购住房“房龄”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即可。(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六)上浮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符合生育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上浮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七)提高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限制,最高可贷额度提至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八)拓宽“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范围。在原有“商转公”贷款需要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基础上,拓宽服务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原商业银行办理的住房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在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同样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抵押物采取“抵押权转移”方式直转,借款人不用自筹资金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十九)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总价款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十)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商品房、二手房贷款均不需交付任何费用,二手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房屋在线评估,免收评估费,贷款申请、评估、抵押等手续一站式办结。(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十一)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购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限额限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十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并放宽提取频次限制。将市本级(含北林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的每年8000元调整为14000元;租房可按年或按月提取。(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十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十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或双方父母在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时,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出资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三十五)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三十六)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三十七)免征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八)其他涉税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因购房发放的相关补贴,属于偶然所得,发放时由补贴资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六、其他促进政策

(三十九)解决购房业主子女入学学位。购房业主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商服用房不作为学区住宅认定依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

(四十)谋划启动保障性住房。鼓励并逐步推广符合条件的保障房运营主体参与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努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资办、市城发公司)。

(四十一)鼓励房地产企业改善教育和医疗条件。支持房地产企业为其项目所在学校、托育机构、医院出资,通过建设、改善提升学校、托育、医疗条件,提高学校、托育机构、医院知名度,提升区域楼盘品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四十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出现的合同诈骗、非法集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查处房地产建设施工中的强迫交易、恶意竞标等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

(四十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处理因各类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防止出现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问题发生;保障房地产项目售楼处、房产中介门店等场所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十四)强化风险防控处置。公安机关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着力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做好房地产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严防发生系统性风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绥化市分行、绥化金融监管分局、市住建局)

本措施适用于市本级中心城区,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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