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住建局《绥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了《关于绥化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将制定辖区内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给市(地)县(市)人民政府。
(二)《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三、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终止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一至五级的基准价格分别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0.78元、0.62元、0.48元和0.32元,按照服务质量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为业主提供《绥化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未涵盖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等拓展性服务的,其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共同协商,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进行约定。
(三)与住宅配套使用的电梯服务费用包括基础费用和运行电费,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费用根据电梯使用户数的多少,每月每户分别收取15.00元至30.00元;运行电费按楼层的高低,每月每层每户分别收取1.00元至3.00元。
(四)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配套使用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费用,未计入城镇供水价格的,多层及高层7层及以下二次加压调蓄供水基准价格为每户每年130.00元,此价格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高层供水的8层及以上楼层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收费可在上述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可以参照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物业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收费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自觉接受业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