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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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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02月17日  来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财政局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7日

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4〕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支出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其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三支一扶”生活费补贴及随军家属生活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二、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申请材料和申领程序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其中包括符合《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3次。

每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以及同一职业(工种)下的同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不可重复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已申领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不得参加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培训班次未结束的参训人员,不得参加其他班次培训。

2.补贴标准

(1)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①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个人,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的职业培训补贴给予培训机构。

职业(工种)的培训时长按最新《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规定的课堂学时执行。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且对应国家职业标准中培训参考时长低于80课时(每课时40分钟,下同)的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最低参考学时执行;参考时长高于80课时的职业(工种),市级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参考学时的50%且不低于80课时。未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职业标准中未明确培训参考时长的职业(工种),市级人社部门应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等情况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80课时且不高于100课时。

对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补贴标准的7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参加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1年内取得对应职业(工种、项目)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含参训前已创业)并出具相应就业创业证明,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6个月内的起止计算时间为: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到向人社部门递交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之日止。

②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可按每人每学期27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③“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培训中心)或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规定执行,与省内企业签署就业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培训对象范畴。

(3)项目制培训。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领域和新业态、新职业(工种)发展对技能人才要求以及劳动者培训需求,以“揭榜挂帅”机制开展项目制培训,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参照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创业培训。参加创业意识、创办企业、网络创业、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

①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3天,课程不少于24个课时,每人补贴500元。

②创办企业培训:培训时间7天,课程不少于56个课时,每人补贴2000元。

③改善企业培训:培训时间7天,课程不少于56个课时,每人补贴2000元。

④创业实训:培训时间8天,不少于60个课时,每名学员的出勤率不低于85%,每人补贴2000元。

⑤网络创业(电商)培训:培训时间7天,课程不少于56个课时,每人补贴2000元。

3.申请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不含已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职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1)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2)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学员名册、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考勤记录、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所获证书复印件、补贴申请材料等。

(3)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培训基础台账(含劳动合同备案表等材料)、培训期间工资表(工资流水)、培训考勤记录、全程视频资料、学员所获证书复印件、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培训机构相关资质材料等。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对象、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1〕15号)规定执行,与省内企业签署就业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培训对象范畴。

(4)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

2.补贴标准。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30%。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3.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评价机构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参加补贴性培训后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的人员,按照《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申请材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四)一次性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对求职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补贴。

3.申请材料。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应由院校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属于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或属于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创办小微企业给予10000元,从事个体经营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请材料?!兑淮涡源匆挡固昵氡怼罚ǜ郊?)、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6个月的申报或纳税凭证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主体的银行账户。

(4)申领程序。①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②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就业失业登记情况,持人员名单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首次创业情况。③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对申请人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④复核与考察通过后,人社部门将拟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7天。⑤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2.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2)补贴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申请材料。初创主体应提供《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花名册(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创主体银行账户。

(4)申领程序。①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②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③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对申请人经营项目和带动就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④复核与考察通过后,人社部门将拟发放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7天。⑤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初创主体银行账户。

3.一次性防返贫奖励补贴

(1)补贴对象。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民创业主体和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

(2)补贴标准。每吸纳一名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就业,农户家庭收入周期内累计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年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监测范围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补贴。在同一农户家庭收入周期内,不同农民创业主体(就业载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3)所需材料?!兑淮涡苑婪灯督崩固昵氡怼罚ǜ郊?)、创业主体(就业载体)法人代表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农民创业主体(就业载体)的银行账户。

(4)申领程序。①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主体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防返贫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4)。②人社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脱贫劳动力身份情况。③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复核。④复核通过后,人社部门将拟发放的一次性防返贫奖励补贴申请人和吸纳的脱贫劳动力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7天。⑤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将一次性防返贫奖励补贴资金拨付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农民创业主体(就业载体)银行账户。

(六)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509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

(1)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度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接收“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的单位,按其为项目人员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3)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4)“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等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的单位,凭人员报到通知书、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在岗服务证明等统一申请。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标准。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请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八)“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生活费补贴和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

1.“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叭б环觥毕钅咳嗽?。

(2)补贴标准。除上级财政补助外,按规定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申请“三支一扶”项目人员生活费补贴,项目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本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材料、项目人员报到通知书及名单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

(1)补贴对象。未就业随军家属。

(2)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部队补贴后的差额部分,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3)申请材料。申请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贴,部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随军家属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证明材料、批准随军材料、部队补贴发放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九)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补贴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沟恼衅富疃痛匆捣?。

2.补贴标准。

(1)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费。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

(2)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沟恼衅富疃痛匆捣?,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3)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县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揪鸵荡匆捣癜ㄏ蛏缁峁郝蚓鸵担ㄖ耙担┲傅?、就业(职业)规划、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就业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核查、就业(创业)信息发布、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4)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对经人社部门初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奖补。对其他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初次创办并入驻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团队,提供第一、二年免费和第三年不超过50%比例缴费政策扶持、运营三年以上且三年在孵期入驻企业平均出孵率不低于60%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运营不满三年的,可按在孵企业数量或孵化成功企业数量给予适当一次性奖补。

(十)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各地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三、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二)各地人社部门要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三)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四)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五)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七)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及时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さ姆ü嬷贫?,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八)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豆赜谟》ⅰ此缁芯鸵挡怪式鸸芾砗褪褂檬凳┫冈颉档耐ㄖ罚ㄋ绮屏ⅰ?018〕49号)、《关于调整〈绥化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绥财联发〔2019〕1号)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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